基本案情
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,招標文件發(fā)售時間為2022年3月16日上午9:00至3月21日下午5:30,共有10家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。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為4月4日上午9:00,共有10家投標人準時遞交了投標文件。經評審,A公司投標文件被否決。評標結果公示期間,A公司以從發(fā)售招標文件始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少于20日,違反《招標投標法》規(guī)定為由,提起異議要求重新招標。因對招標人答復不滿,向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提起投訴。
案例分析
01
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設置不合法
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,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,自招標文件開始發(fā)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,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。本案例中,招標文件發(fā)售時間為2022年3月16日,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為4月4日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按照年、月、日計算期間的,開始的當日不計入,自下一日開始計算。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的起算點為3月17日,往后推20日,則截止時間應當是4月5日。因此招標文件規(guī)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不符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等標期不少于20日的規(guī)定。需要注意的是,根據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,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,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。本案例投標人A公司是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才提出,超出異議期限,招標人應不予受理。
02
因不影響中標結果,不需要重新招標
《招標投標法》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等標期不少于20日的規(guī)定,是為了讓投標人有充足的時間編制投標文件,從而形成有效競爭。本案例中,購買招標文件的是10家企業(yè),按時遞交投標文件的也是10家企業(yè),說明盡管提前了一天,但沒有影響到投標文件編制,對中標結果不產生影響,因此不需要重新招標。
03
招標人設置的投標截止日期不符合規(guī)定,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
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(guī)定,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責令改正,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:(二)招標文件、資格預審文件的發(fā)售、澄清、修改的時限,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、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(guī)定。需要說明的是,本條僅規(guī)定了招標人的法律責任,而沒有規(guī)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此規(guī)定的法律責任,即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,只能處罰招標人,不能對招標代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,但必須指出,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不處罰招標代理機構不代表招標代理機構沒有法律責任,本案例中,如果招標文件規(guī)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少于20日是因招標代理機構能力不足,未盡到咨詢義務導致的,則招標人在受到行政處罰后,有權要求招標代理機構賠償因招標代理失職導致的損失。